现在银监会和人行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监管、处罚等权力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被排除在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这或许能给出一定的灵活性,但作为微型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也就失去了基本的后台支持。一有困难,有可能被地方一关了事。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基本上是商业银行不愿涉足的业务,风险更大。
小额贷款公司重点支持的是小企业、困难企业和三农生产,这些贷款往往存在较高的坏账发生率。前些年政府承担了大部分国有银行的呆坏账,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形成呆坏账,只能自己消化。与金融监管部门相比,地方政府更不具备监管优势。与其交由地方监管,还不如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或者小额贷款保险互助机构来平衡公司间的风险。
笔者认为,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应由省级政府金融办委托, 中国人民银行县域支行负责实施最为恰当。因为首先,人民银行县域支行有统一监管体系,另一方面也具备专业性。其次,增加人民银行县域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职能,可以提高各支行的工作效率。